为规范基建(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的造价,为决算和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特制定基建规划科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维修工程签证验收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基建(维修)工程指工程竣工后,实做实收项目。
第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总务、纪检、计财及使用部门),验收时按施工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绘制工程草图,做好各项数据资料记载,由参与验收人员(甲、乙方)签字认可。
第三条 基建(维修)工程签证。依据验收时记载数据资料填写签证单,对包干的工程和子项工程予以说明,并绘制工程大样图(包括工程方位图)。标明验收时所记载的各项数据资料。核对确认后甲、乙方予以签字。
第二章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已被覆盖、回填或隐蔽而视觉上无法直接察看的子项工程。
第二条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签证。
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工程子项部分是否达到了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对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考核。验收中发现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
第三条 隐蔽工程变更签证是指与设计要求发生工程量增减变化(如地质层的变化,引起基础深度增减变化等),需要确认变化的工程量及造价的法定手续。未经验收签证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增加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决算。
第四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总务、纪检、计财、使用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时应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认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认证单》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只作为工程过程管理的真实证据;如涉及到工程变更必须填写《隐蔽工程变更签证单》。
第五条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或未按验收意见整改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新整改,并承担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变更签证
第一条 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是指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因国家新的强制性规范设计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纸)或设计有错误、有漏项、有安全隐患等无法进行施工,或属于二次深化设计又不属于招标范围内等,需要补充新图纸施工;施工现场变更,是指图纸未设计、未细化、功能布局与使用要求发生冲突等或未招标部分需要按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的项目(如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室外供水供电、室外道路以及室外排污管道等)。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变更均影响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记录这种变化而发生的签证,叫变更签证。变更签证分为设计变更签证和现场变更签证。
第二条 现场变更签证的项目,需经甲方代表提出,并启动变更签证程序。
第三条 现场变更签证程序是:甲方代表提出申请并填写《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单位计算出具体工程量和变动金额,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甲方代表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务、计财、纪检、使用部门)和施工单位现场签证。
第四条 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程序是:在施工中发现图纸设计上有明显的错误或有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必须要修改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提出,经监理审核并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变更,并出具书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计算出具体工程量和造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签证应及时办理,补办签证、手续不完备的签证或越权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无工程量和变更造价清单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第二条 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
第三条 签证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应追究当事人和职能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