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师生健康和校园稳定,不断改善和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含咸宁财税会计学校)所有食堂(含教工餐厅),所指餐饮服务单位为经公开招标进入我校经营校内食堂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总务处为食堂监管主体,有关部门承担配合监管责任。
第四条 监管主体的任务是
(一)确保食堂餐饮正常、充足供应。
(二)保障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确保餐饮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
(四)保障食堂优质、文明、满意服务。
(五)保障食堂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六)保证食堂就餐安全、消防安全等。
(七)监督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计财处、图文信息中心、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学工处、团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总务处做好食堂监管工作。
第六条 监管依据主要包括(包含但不限于)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指南》、《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
(二)《湖北省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鄂财采发〔2020〕4号)。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
(四)学校和餐饮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七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包含但不限于)
(一)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用能管理、食堂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资质与依法用工等合同执行情况。
(二)经营方式(有无分包、转包等)。
(三)功能分区执行情况、食堂内外环境、服务人员个人卫生与防护措施、服务态度和质量。
(四)原材料采购与存储、主副食烹饪制作与售卖程序。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蒸汽烟气排放。
(六)食物烹制质量、食品安全状况(含外卖服务)、食物份量、高中低档副食比例、花色品种情况(含免费汤)、明码标价。
(七)食品留样与索票索证、档案管理。
(八)食品安全动态评级创建与文明服务态度、刷卡消费(一卡通支付)贯彻情况。
(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应急方案。
(十)员工培训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情况。
(十一)消费扶贫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十二)餐厨垃圾分类、清运、回收情况;隔油池修建、清掏维护情况;水电气价格执行情况。
(十三)反食品浪费工作的落实情况。
(十四)大型活动餐饮保障、节假日(含法定假双休日、寒暑假)餐饮服务执行情况。
(十五)原材料公示、投诉电话设置、公平秤设置等情况。
(十六)重大突发事件(如极端天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十七)档口合同备案审批,装修改造及食堂月度工作总结上报等情况。
(十八)其他与食堂经营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监管措施
(一)多方联合监管 坚持“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总务处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自我约束、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
(二)契约化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管理。
(三)第三方监管 由学校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管。
第九条 监管体系
将校内各食堂纳入统一监督管理,构建由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学校职能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对象(师生团体)、餐饮服务单位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十条 监管处置
(一)提醒 对餐饮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首次出现的问题、师生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等,结合现场检查的情况口头或书面提醒餐饮服务单位对相关问题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整改。
(二)约谈 对餐饮服务单位反复出现的违约问题,由总务处以书面形式适时约谈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及法人,要求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整改处置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
(三)违约处理 对经提醒、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不积极者,现场检查后,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监督意见书》的形式通知餐饮服务单位,责令立行立改,并及时向学校汇报,按照合同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原则与方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与非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餐饮服务单位。
(三)考核方法 主要由学校总务处、师生代表等从不同角度对食堂餐饮服务实行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并按一定权重核算考核结果。其中“师生”主要来自师生权益维护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推荐或勤工俭学等学生中的不固定人群。此外,总务处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结果、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日常监管情况,同时对各食堂消费帮扶采购承诺兑现情况、反食品浪费工作落实情况、保供稳价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非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
主要形式有月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中期考核。
(一)月度考核 每月月底由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结合食堂的日常监管巡查情况按照《食堂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及月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二)半年考核 由总务处成立后勤考核工作组,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综合得分=月度考核评分平均数×80%+考核工作组综合评议分×20%。
(三)年度考核和合同中期考核:由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方案,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综合得分=月度(年度)考核评分平均数×50%+考核工作组综合评议分×20%+满意度测评×30%。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服务质量测评等,具体由总务处根据考核形式确定采取单一方式或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现场查看 总务处餐饮管理中心日常监管巡查和考核工作组现场核查,以量化评分为主。
(二)查阅资料 主要包括合同期内每月的量化评分、学生的满意度评分、师生对食堂的投诉、餐饮服务单位的违约情况等台账。
(三)听取汇报 由餐饮服务单位采取书面或PPT汇报形式介绍合同期内的履约情况,包含不限于经营场所的管理、各类费用缴纳、物资统一采购、各类安全、服务质量与价格、企业内部管理及用工管理、紧急情况的处理等情况,考核工作组进行综合评议。
(四)服务质量测评 根据考核形式的不同,适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主的服务质量测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考核分数(百分制)如下:考核综合得分≥90,考核结果为优秀;75≤考核综合得分<90 ,考核结果为良好;60≤考核综合得分<75,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综合得分<6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由总务处以一定的方式向所有引入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予以公示(或反馈)。
第四章 餐饮服务单位的引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学校餐饮服务社会化,所有食堂经营服务外包,提高专业化水平,规避用工风险、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六条 进入学校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非专业餐饮公司和自然人不得参与食堂经营。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形式,引进优质、专业餐饮企业,不得直接指定。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要求由总务处提出,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组织。经营服务外包合同,由总务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
第十九条 学校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零租赁”,不收取管理费、房屋与设备折旧费。因提升经营服务需要的装饰装修和设备配置费、物业处置费、一卡通系统配置和维护费等,由餐饮服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经营服务理念,把学校“零租赁”的“让利”全部转移到学生身上,保证学生受惠,保障学生生活。学校设立教育基金,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向教育基金自愿捐赠,用于对困难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质量好、学生满意度高的 餐饮服务单位,可适当延长经营服务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改变建筑的结构与功能布局。
(一)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经营楼层,组织餐饮服务,不得在指定的经营范围以外提供餐饮服务。
(二)因经营服务的需要改变室内功能分区和水电气等设施,需经学校审批同意。
(三)按照合同附件中的或现场交接的设备清单加强对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确保正常使用。机械须及时清理保证无污渍,设备外观整洁,正常使用;桌椅摆放整齐,功能正常。
(四)经营期结束按照合同附件中的或现场交接的设备清单,餐饮服务单位及时移交所有设备。对因餐饮服务单位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一律按照设备原值赔偿。
(五)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做好门前“四包”,未经允许不得在建筑物外墙上张贴各类广告,并负责餐厅出入口整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退出
(一)合同自然终止(包含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自然终止)或因餐饮服务单位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可移动的餐饮餐饮服务单位资产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处理,依附于地面、墙壁、建筑物上的固定设施(含装修部分),无偿归学校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投资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及自建的房屋、设施等,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二)各种因素导致合同终止,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学校。否则,学校按人民币壹万元/日的标准向餐饮服务单位收取房屋占用费。
(三)合同终止时,学校与餐饮服务单位双方共同对服务用房、设备设施进行清理和验收。如由于餐饮服务单位原因,导致学校提供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含自然损耗)、遗失的,学校有权扣除餐饮服务企业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以冲抵资产损毁、遗失赔偿金。
(四)合同终止时 学校与 餐饮服务单位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算,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餐饮服务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且餐饮服务单位出具已结清合同期内所有债权债务,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和个体存在各类纠纷的承诺函后,履约保证金余款无息退还。
(五)餐饮服务单位离场时所涉及到与其他单位和个体的所有合同、债务纠纷由餐饮服务单位全权负责,学校不负责任。
凡属强行退出的餐饮服务单位,五年内不得进入学校餐饮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须承担被强行退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接到退出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合同续签
餐饮服务单位在学校服务期间,依据双方服务期限协议,在不违反国家、湖北省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续签服务合同。续签工作应结合餐饮服务单位考核结果,严格依照双方协议,履行相应程序,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堂经营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食堂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湖北省相应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负责食堂管理相关制度的拟定和制度落实检查,增强监管能力,坚决纠正和查处监管不严、违规不究等行为;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树立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