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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和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02-2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和维修项目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种经费来源的新建(含扩建,下同)和维修(含改造和装修,下同)等土建工程和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新建和维修项目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确保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学校基础设施、改善学生食宿条件、美化校园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总务处是负责学校新建、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项目的报建(修)受理、立项申报、(勘查)设计、预算(概算)编制、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安全、质量、签证、进度、主材质量和价格等)、验收、结(决)算等。

(三)负责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结(决)算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建立项目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存档;配合审计处做好项目预算评审、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配合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做好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大项目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参与项目的验收并按验收清单做好资产交接、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项目的预算评审、跟踪审计和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责任。

(一)计财处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调度和质保金的监管。

(二)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和项目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方案制定之前或制定过程中,应对项目的建设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项目设计方案的对接和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利项目建成后更好满足使用或管理要求;参与项目的验收,有权参与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三)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年度新建和维修项目分预算内项目、预算外项目和零星维修项目。预算内项目是指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预算外项目是指年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各院部、部门、单位等的临时申请,按程序临时审批立项的项目和突发应急以及相关检查需整改的项目;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单项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日常申报维修项目,包括学生、“宿管员”、“楼管员”等日常报修的项目。

零星维修项目的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不够部分从不可预见经费中支出或依法调整预算,特殊情况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条年度新建和维修项目的预算计划,由总务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校相关工作的要求以及各院部、部门、单位的申请,综合汇总后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计划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报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其中重大项目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提出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

学校各院部、部门、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有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必要时附图表)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预算内项目(含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根据学校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和相关工作要求,按以下要求立项实施:

(一)投资在1万元(含1万元,下同)的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处长审批立项实施。其中概算在1000元(含)以下、日常报修的水电、木工、床桌等维修及下水道疏通等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即报即修。

(二)投资在1-5万元(含5万元,下同)的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立项实施。

(三)投资在5-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的零星维修项目,按程序报校长审批立项实施。

(四)投资在10-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项目,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实施。

(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会审批立项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外项目由总务处按上条第(四)、(五)款的规定报批立项实施。所需资金由计财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的意见落实。

第四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勘查)设计、监理和预算造价单位的采购。服务费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由总务处负责询价采购,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服务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由总务处提出采购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投资概算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处根据学校制定的“零星维修价格内控标准”编制预算;投资概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处组织编制预算,审计处审核评审;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预算,审计处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企业的招标。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从信誉较好、具有相应资质和可靠技术力量的施工企业中选择施工单位施工。预算在3-10万元的项目,由总务处通过询价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选择适当方式公开招标,总务处配合。

第五章项目合同和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应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由总务处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可按年度与施工单位签订年度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零星维修项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合同的签订应依法依规,施工合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依据,合同内容应符合鄂教发[2022]1号文件的要求。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施工的一切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总务处应明确每个施工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并视项目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决定是否招标项目监理或项目跟踪审计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应主动参与项目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正式开工时,总务处应及时通知学校审计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跟踪审计人员等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要求、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工程量清单等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图施工或存在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均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等,并督促整改到位。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隐蔽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审计处、监理单位(如有)、施工企业共同按规定做好勘测、验收、签证等工作,否则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总务处和项目管理人员在保证项目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可继续使用的旧材料,要尽可能地安排使用,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对造成不必要浪费的,项目管理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使用任何不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变更必须坚持增量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必须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项目变更预算造价在3万元以下由总务处长审批。

(二)项目变更预算造价在3至5万元由分管校长审批。

(三)项目变更预算造价在5至10万元由校长审批。

(四)项目变更预算造价在10至3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项目变更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工完场清,违规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较大工程项目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六章项目验收、结算及审计

第二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和维修项目,由学校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验收,按要求建立项目技术档案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排实施的维修项目(包括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牵头,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财处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在施工单位自检自查,提出验收申请的基础上,由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逐项检查验收。工程验收工作必须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概算在1000元(含)以下、日常即报即修的水电、木工、床桌维修及宿舍下水道疏通等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人员、报修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验收。总务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此类项目的维修质量、维修的及时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确保维修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对项目竣工资料(含项目申请报告、立项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派工单、任务单、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签证单、相关图片、结算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建立项目技术档案,按程序将结算报告送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二十七条严格项目的结(决)算审计。

(一)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含即报即修的日常零星报修项目),由总务处根据项目验收的工程量清单,按照学校“零星维修价格内控标准”审核确定结算款。

(二)1-5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审计处内审确定工程结算款。

(三)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组织内审或请第三方机构审计确定工程结算款。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组织复审。

(五)提交项目结(决)算资料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审计处关于项目审计结(决)算的规定,将项目结(决)算资料提交学校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计财处根据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确认报告、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报告等,支付项目进度款。

项目竣工后,根据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报告等,支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完成结(决)算审计后,根据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结(决)算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工程款结(决)算审批报告,按合同扣除项目质保金后支付项目剩余工程款。

第七章 应急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创文及安全检查等需应急处置的项目(项目概算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经校长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在应急处置后应及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严格应急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核实工程量清单,及时通知审计处做好跟踪审计。按要求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按实际核实的工程量清单严格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审计。

第八章项目的廉政建设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新建和维修项目的实施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管控,完善防控措施。总务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将新建和维修项目工程建成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